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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经济联盟商品编码

2208 90 33 — 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低于80%的未改性乙醇;蒸馏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饮料:其他:李子、梨或樱桃烈性酒(利口酒除外),装于以下容量的容器中:2升及以下

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低于80%的未改性乙醇;蒸馏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饮料:其他:李子、梨或樱桃烈性酒(利口酒除外),装于以下容量的容器中:2升及以下

名称为机器翻译(俄→英→中):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其前六位与协调制度(HS)一致。正式文本——税则注释、措施、清单和归类决定——以原文为准:海关和您的报关行依据的正是这些表述。凡显示其机器翻译的均已注明;未通过我们质量检查的,保留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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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IV.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1. 22含酒精饮料、无酒精饮料及醋
  2. 2208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低于80%的未改性乙醇;蒸馏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饮料
  3. 2208 9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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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 2208 的注释 4 段

机器翻译(俄→英→中)。原文为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品目注释,归类争议正是依据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部分段落仍显示为英文:其中文译文未通过我们的质量检查。

2208 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低于80%的未改性乙醇;蒸馏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饮料:2208 20 – 蒸馏葡萄酒或葡萄渣制得的蒸馏酒 2208 30 – 威士忌酒 2208 40 – 朗姆酒及蒸馏已发酵甘蔗产品制得的其他蒸馏酒 2208 50 – 杜松子酒及荷兰杜松子酒 2208 60 – 伏特加酒 2208 70 – 利口酒 2208 90 – 其他

这一品目不考虑其强度:(A)酒精锡,通过葡萄酒,苹果酒或其他发酵饮料的蒸馏获得,或发酵的谷物或其他无添加剂味芳香物质的产品;酒精锡保留部分或完全的副成分(酯类,醛类,酸类,高灵类等),使其具有特殊的味道和气味. (B)酒和甜酒,是添加糖,蜂蜜或其他天然甜剂和提取物或精液的酒精饮料(例如,通过蒸馏或将乙醇或蒸馏酒与植物的一个或多个成分混合而获得的酒精饮料,提取物,精液,基本油或汁液,集中或未集中). 这一品目还包括含有结晶糖,水果液,蛋液,草药液,莓液,辣液,茶液,巧克力液,牛奶液和蜜液的服务. (C) 本章任何以前品目未包括的所有其他精神。 如果酒精在其中的浓度低于80伏%,则这一品目还包括未鉴定的酒精(乙醇和中性酒精,不含风味添加剂),而与上文(A)、(B)和(C)段所列饮料不同,其特点是缺乏带有嗅觉或味道的副成分。 这些酒精不论是否用于人类消费或工业目的,都留在这一品目中。 除了酒精浓度在80伏以下的未经鉴定的乙醇之外,这一品目还包括:(1)葡萄酒或葡萄提取物蒸馏得到的酒精饮料(Cognac、Armagnac、白兰地、葡萄伏特加、皮斯科、Singhani等);

(2)威士忌酒及蒸馏已发酵谷物(大麦、燕麦、黑麦、小麦、玉米等)麦芽浆制得的其他烈性饮料;(3)完全由蒸馏已发酵甘蔗产品(甘蔗汁、甘蔗糖浆、甘蔗糖蜜)制得的蒸馏酒,例如,朗姆酒、塔菲亚酒、卡沙萨酒;(4)称为杜松子酒或荷兰杜松子酒的烈性饮料,含有杜松子的芳香成分;(5)伏特加酒,由蒸馏已发酵的农作物(例如,谷物、马铃薯)麦芽浆制得,有时还经活性炭或木炭进一步处理;(6)烈性饮料(一般称为利口酒),例如,茴香酒(用绿茴香及八角茴香制得);库拉索酒,用苦橙皮制得;居默尔酒(用葛缕子或枯茗子调味);(7)因其稠度或颜色而称为「奶油利口酒」的利口酒。这类酒的酒精含量通常较低,而且很甜(例如,可可、香蕉、香草、咖啡奶油利口酒)。本品目还包括由酒精与蛋黄或奶油等产品制成乳浊液的蒸馏酒;(8)果汁利口酒(ratafia),用果汁制得,常加有少量的芳香物质(樱桃、黑醋栗、覆盆子、杏等果汁利口酒);(9)阿夸维特酒及类似的烈性饮料,由酒精与水果或其他植物部分或草药一起蒸馏制得;(10)用苹果酒(卡尔瓦多斯酒)、李子(黄香李酒、李子白兰地)、樱桃(樱桃白兰地)或其他水果制得的蒸馏酒;(11)亚力酒,用大米或棕榈酒制得的烈性饮料;(12)蒸馏已发酵角豆汁制得的蒸馏酒;(13)酒精开胃酒(苦艾酒、苦味酒等),但品目 2205 的以鲜葡萄酿造的酒为基料的开胃酒除外;(14)含酒精柠檬水(非药用);(15)加酒精、按容量计酒精浓度超过0.5%的水果汁或蔬菜汁,但品目 2204 的产品除外;(16)有时称为「食品补充剂」的烈性饮料,用于保持总体健康或良好身体状况。例如,它们可以植物浸膏、水果浓缩物、卵磷脂、化学品等为基料,并添加了维生素或铁化合物;(17)将蒸馏酒与果汁或水、糖、着色剂、调味剂或其他配料混合而成的仿葡萄酒饮料,但品目 2204 的产品除外;(18)蒸馏已发酵甜菜糖蜜制得的蒸馏酒。但本品目不包括:

(a) 以天然葡萄酒为原料的马鞭草和其他苦艾酒(酒头2205); (b) 乙醇和其他酒精锡类,经(任何浓度)或未经鉴定的乙醇,酒精浓度为80伏或以上(酒头2207)。

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建议通过的正式文本

第 22 章注释 — 含酒精饮料、无酒精饮料及醋 14 项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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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章不包括:

(a) 本章的产品(第2209项除外),用于烹饪目的,因而不适合用作饮料消费(一般为第2103项);

(b) 海水(品目2501);

(c) 蒸馏或导水或类似纯度的水(第2853条);

(d) 乙酸浓度超过10%的乙酸重量(品目2915);

(e) 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或

(f) 香水或厕所准备(第33章)。

2. 为本章及第20章和第21章的目的,酒精强度按体积确定,温度为20 °C。

3. 就品目2202而言,“非酒精饮料”一词是指酒精强度的饮料,其体积不超过0.5%。 酒精饮料酌情分为第2203至品目2206或品目2208.

子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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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В субпозиции 2204 10 термин «вина игристые» означает вина в закрытых резервуарах, имеющие избыточное давление не ниже 3 бар при температуре 20 °C.

补充注释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1. В субпозицию 2202 10 000 0 включаются воды, в том числе минеральные и газированные, содержащие добавки сахара или других подслащивающих или вкусо-ароматических веществ, при условии их прямого употребления в качестве напитков.

2. В товарных позициях 2204 и 2205 и подсубпозиции 2206 00 100 0:

(a) “按体积计的实际酒精浓度”是指在20°C时,纯酒精在100卷产品中以该温度计的体积;

(b) “按体积计算的潜在酒精浓度”是指在20°C时通过对100卷产品所含的糖进行彻底发酵而可以得到的纯酒精体积;

(c) “按体积计总酒精浓度”是指按体积计的实际酒精浓度与按体积计的潜在酒精浓度之和;

(d) “天然酒精浓度,按体积计算”是指在任何浓缩之前按体积在产品中的总酒精浓度;

(e) “大约%”是指酒精按体积的浓度。

3个2204 30 100 0,“发酵中的葡萄干燥”是指葡萄发酵获得的产品,其酒精实际浓度必须大于1伏,低于按体积计的酒精总浓度的五分之三。

4. 关于子目2204、21、2204、22和2204 29:

(A)"完全干燥提取物"是指在一定物理条件下不蒸发的所有物质的产品以克/升的含量。总干提取物应在20°C的温度下通过凹槽测定。

(B) (a) 产品中含有第1、第2、第3和第4款所述每升干燥总提取量的具体数额2204 21 110 0至2204 21 980 0、2204 22 110 0至2204 22 980 0和2204 29 110至2204 29 980 不应影响其分类:

( 一 ) 酒精 浓度 不超过 13 卷 的 产品:每 1 升 干 提取 总量 的 90 克 或 以下;

( 二 ) 实际 酒精 浓度 大于 13 卷% 、 但 不超过 15 卷% 的 产品:每 1 升 干 提取 总量 的 130 克 或 以下;

( 三 ) 酒精 浓度 大于 15 卷 的 产品,但 不超过 18 卷 的 产品:每 1 升 干 提取总量 的 130 克 或 低于;

(4)实际酒精浓度大于18伏%,但不超过22伏%的产品:每升330克或低于总干提取量。

干法总提取量超过上述每一类别最大值的产品应分类为以下类别:除非总干提取量超过330克/升,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应分类为子目2204 21 980 0、2204 22 980 0和2204 29 980。

(b) The above rules do not apply to products included in subheadings 2204 21 230 0, 2204 22 110 0 and 2204 29 110.

5. In subheadings 2204 21 110 0 to 2204 21 980 0, 2204 22 110 0 to 2204 22 980 0 and 2204 29 110 to 2204 29 980:

(a) 葡萄必须因添加酒精而停止发酵,即一种产品:

实际酒精浓度至少为12伏,但低于15伏,

- 葡萄加成后,天然酒精浓度必须至少达到8.5伏,通过葡萄酒蒸馏得到的产品;

(b) 用于蒸馏的强化葡萄酒,即:

实际酒精浓度至少为18伏,但不超过24伏,

- 纯通过在酒中添加不含残留糖的未校正产品而获得,该产品通过酒蒸馏而获得,其酒精实际最大浓度为86伏%;

- 乙酸的最大挥发性酸含量为1.5克/升;

(c) 酒,即一种产品:

总酒精浓度至少为17.5伏,实际酒精浓度至少为15伏,但不超过22伏,以及

- 从第三国批准生产葡萄酒的葡萄品种中取得葡萄或葡萄酒,天然酒精浓度至少为12伏,

- 通过冻结,或

- 在发酵期间或发酵后增加:

通过葡萄酒蒸馏获得的产品,或

- 集中葡萄必须或对于某些传统葡萄酒的优质葡萄酒,葡萄必须直接热量集中,除此以外,这种热量必须符合集中葡萄的定义,或

- 这些产品的混合物。

然而,一些有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葡萄酒可以从新鲜葡萄中获取,这种葡萄酒不一定有最小的天然酒精浓度为12伏。

6. 就子目2204 30 920 0和2204 30 960 0而言,“浓缩葡萄必须”是指葡萄必须使用20°C的耐受度计读数不低于50.9%。

7. 第2205项将只有葡萄酒和其他新葡萄葡萄酒与植物或芳香物质进行调味,实际酒精浓度至少为7伏。

8. 为子目2206 00 100 0的目的,纠察是指未经处理的葡萄提取物在水中浸泡的发酵或用水提取发酵葡萄提取物而获得的产品。

9. 为子目2206 00 310 0和2206 00 390的目的,下列饮料应视为“蒸发”:

- 瓶内发酵饮料,装有捆绑或紧身衣的“蘑菇”阻塞器,

在另一个容器中发酵的饮料,20°C时测得的过量压力至少为1.5巴。

10. 就子目2209 00 110 0和2209 00 190 0而言,“醋”一词是指完全通过葡萄酒乙酸发酵获得的醋,在乙酸方面总酸度不少于60克/升。

欧亚经济联盟补充注释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1. 为2208 90 560 2和2208 90 770 2子目的目的,“shochu”一词是指通过发酵大米蒸馏获得的产品,其酒精实际浓度不得小于25伏但不得大于45伏,不含有风味添加剂。

实际办理情况

欧亚经济联盟统一登记册中子目2208 90的有效文件:合格证书0份,合格声明5,381份。

按技术法规
ТР ТС 021/20115,377ТР ТС 022/20115,352ТР ТС 029/20124,362ТР ТС 005/201118ТР ЕАЭС 047/20183
合格评定模式
3д3,5362д1,4351д4014д3模式编号后的字母表示形式:认证或合格声明。
最常见的认证机构
РУП «Белорус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институт метрологии»НП РУП «Белорус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институт стандартизации и сертификации»РУП «Научно-практический центр Национальной академии наук Беларуси по продовольствию»
欧亚经济联盟以外的制造商
英国297法国241墨西哥222意大利98美国91爱尔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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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含编码

只有十位编码才有税率

编码名称单位税率
2208 90 330 0其他:李子、梨或樱桃烈性酒(利口酒除外),装于以下容量的容器中:2升及以下л 100% спирта欧元 1.5/升

正确的编码请在HS编码检索中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