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5 19 — 无环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饱和一元醇:其他
无环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饱和一元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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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 2905 的注释 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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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5 无环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饱和一元醇:2905 11 – – 甲醇 2905 12 – – 丙-1-醇(正丙醇)及丙-2-醇(异丙醇) 2905 13 – – 丁-1-醇(正丁醇) 2905 14 – – 其他丁醇 2905 16 – – 辛醇及其异构体 2905 17 – – 十二烷-1-醇(月桂醇)、十六烷-1-醇(鲸蜡醇)及十八烷-1-醇(硬脂醇) 2905 19 – – 其他 – 不饱和一元醇:2905 22 – – 无环萜烯醇 2905 29 – – 其他 – 二醇:2905 31 – – 乙二醇(甘醇) 2905 32 – – 丙二醇(丙-1,2-二醇) 2905 39 – – 其他 – 其他多元醇:2905 41 – – 2-乙基-2-(羟甲基)丙-1,3-二醇(三羟甲基丙烷) 2905 42 – – 季戊四醇 2905 43 – – 甘露糖醇 2905 44 – – D-葡萄糖醇(山梨醇) 2905 45 – – 甘油 2905 49 – – 其他 – 无环醇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2905 51 – – 乙氯维诺(INN) 2905 59 – – 其他
环状醇是环状烃的衍生物,通过用羟基组取代一个或多个氢原子而获得。它们是一种含氧化合物,与酸相互作用,使化合物称为酯。酒精可以是初级(含有其特征组-CH2·OH)、二级(含有其特征组 > CH·OH)或三级(含有其特征组C·OH)。 本品目涵盖下述循环醇及其
25 卤化、磺化、硝化、亚硝化、磺基卤化、硝基卤化、硝基磺化、硝基磺基卤化或其他衍生物(例如,甘油及乙二醇的一氯代醇)。醛亚硫酸氢盐化合物和酮亚硫酸氢盐化合物被视为醇的磺化衍生物,例如,乙醛亚硫酸氢钠、甲醛亚硫酸氢钠、戊醛亚硫酸氢钠及丙酮亚硫酸氢钠。本品目还包括本品目所列醇及乙醇的金属醇盐。本品目不包括乙醇(乙基醇),不论是否纯净(参见品目 2207 和 2208 的注释)。(A)饱和一元醇 (1)甲醇(甲基醇)。由木材干馏或合成制得。纯甲醇是一种具有特殊气味的易流动、无色、易燃液体;用于有机合成、用作溶剂以及用于生产染料、炸药、药品等。木材干馏所得的木石脑油(粗甲醇)不归入本品目(品目 3807)。(2)丙-1-醇(丙醇)和丙-2-醇(异丙醇)。这些产品均为无色液体。后者由丙烯合成制得,用于生产丙酮及甲基丙烯酸酯、用作溶剂等。(3)丁-1-醇(正丁醇)和其他丁醇(4 种异构体)。无色液体,用于有机合成以及用作溶剂。(4)戊醇(戊基醇)及其异构体。可能的异构体有八种。发酵戊醇主要从杂醇油(又称谷物油、糖蜜油、马铃薯油等;品目 38 24)中制得,而杂醇油又是在乙醇精馏过程中得到的。戊醇也可由石油裂化所得的气态烃制得。(5)己醇和庚醇(己基醇和庚基醇)。(6)辛醇(辛基醇)及其异构体。(7)十二烷-1-醇(月桂醇)、十六烷-1-醇(鲸蜡醇)和十八烷-1-醇(硬脂醇)。本品目不包括纯度低于 90 %(按干品计)的脂肪醇(品目 3823)。(B)不饱和一元醇 (1)烯丙醇。(2)乙基丙基烯丙醇(2-乙基-2-己烯-1-醇)。(3)油醇。(4)无环萜烯醇,例如,叶绿醇。萜烯醇相当容易转化为氢化芳香化合物,存在于某些精油中。例如,用于调香的香叶醇、香茅醇、芳樟醇、玫瑰醇及橙花醇。
26 (C)二醇及其他多元醇 (I)二醇 (1)乙二醇(甘醇)。具有刺激性气味的无色糖浆状液体。用于生产硝化乙二醇(炸药)、用作清漆溶剂、冷却剂或用于有机合成。(2)丙二醇(丙-1,2-二醇)。无色黏稠吸湿性液体。(II)其他多元醇 (1)甘油(丙-1,2,3-三醇)。甘油可由粗甘油精制(例如,蒸馏、离子交换精制)或由丙烯合成制得。甘油有甜味。通常无色无臭,但有时可略带淡黄色。甘油须按干品计纯度在 95 %及以上,才归入本品目。纯度较低的甘油(粗甘油)不归入本品目(品目 1520)。(2)2-乙基-2-(羟甲基)丙-1,3-二醇(三羟甲基丙烷)。用于生产油性清漆及醇酸树脂、合成干性油、聚氨酯泡沫及涂料。(3)季戊四醇。白色结晶粉末,用于生产炸药及塑料。(4)甘露糖醇。白色结晶粉末或颗粒。存在于植物中(Fraxinus ornus 的汁液);也可合成制得。用作温和的轻泻剂以及用于生产炸药(六硝酸甘露糖醇酯)。(5)D-葡萄糖醇(山梨醇)。白色吸湿性结晶粉末。用于调香、生产抗坏血酸(医用)及表面活性剂、用作甘油代用品以及用作保湿剂(即调节湿度的物质)。(6)戊三醇、己三醇等。本品目不包括品目 3824 的山梨醇。(D)无环醇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1)水合氯醛(CCl3CH(OH)2)(2,2,2-三氯乙烷-1,1-二醇)。无色有毒晶体;用作催眠药以及用于有机合成。(2)三氯叔丁醇,用于医药。(3)乙氯维诺。精神药物——参见第29章末尾的清单。
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建议通过的正式文本
第 29 章注释 — 有机化学品 11 项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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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章的品目仅包括:
(a) 某一特定化学成分的单个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
(b) 同一有机化合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异构体的混合物(含或不含杂质),但环烃异构体的混合物(但不包括立体异构体)、饱和或不饱和(第27章);
(c) 第2936至2939项的产品或简单的糖酯,乙醇糖类,糖酯及其盐类,品目2940,或第2941项的产品,无论是化学定义还是无限期的;
(d) 上文(a)、(b)或(c)分点所述溶于水的产品;
(e) 上文(a)、(b)或(c)分点所述溶解在其他溶剂中的产品,条件是溶解是仅用于保存或运输这些产品的通常和必要的方法,而且溶剂并不使该产品适合常规用途以外的特定用途;
(f) 上文(a)、(b)、(c)、(d)或(e)分段所述产品,并添加保存或运输所需的稳定物质(包括抗追踪剂);
(g) 上文(a)、(b)、(c)、(d)、(e)或(f)分点中提及的产品,并添加一种防尘剂或一种色素或香味物质,以便利其识别或安全用途,但这些添加剂不得使该产品适合传统用途以外的特定用途;
(h) 下列产品稀释为生产亚zo染料的标准浓度:dia盐、与这些盐类反应的物质、亚az胺及其盐类。
2. 这一组不包括:
(a) 品目1504或品目1520的原甘油的货物;
(b) 乙醇(品目2207或2208);
(c) 甲烷或丙烷(品目2711);
第28章注2中提及的碳化合物;
(e) 品目3002的免疫产品;
(f) urea (heading 3102 or 3105);
(g) 植物或动物的染料(品目3203)。合成有机染料,用作光学漂白剂或磷的合成有机产品(品目3204)。或以模具或包件包装的其他染料进行零售(品目3212);
(h) 酶(品目3507);
(ij) 拟用作燃料的模具(如平板、棍子或类似形式)包装的金属醛、六甲基乙四胺或类似物质,或容量不超过300厘米的容器中的液体或液化气态燃料,用于装填或再装烟或类似的打火机(品目3606);
(k) 作为灭火费或手榴弹供应的产品,用于扑灭品目3813的火灾;为品目3824的零售提供墨迹清除剂;或
(l) 光学元件,例如乙烯二氨酸(品目9001).
3. 可列入本章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物在品目中分类,后一品目按名称本章编码的上升顺序排列。
4个为品目2904至2906、2908至2911和2913至2920的目的,提及卤化物,硫磺化,硝酸或硝化衍生物也适用于混合衍生物,如硫卤化物,氮卤化,硝基磺化或硝基磺酰卤衍生物。
就品目2929而言,氮或硝化物组不被视为含氮功能组。
为品目2911、2912、2914、2918和2922的目的,“含氧功能组”一词是指这些品目中具有特征的有机含氧功能组仅限于品目2905至2920中提到的含氧功能组。
5. (A) 具有一至七亚类酸性功能组的有机化合物的酯类和同一亚类的有机化合物的酯类应当与它们同列在品目中的最后一种化合物一起列入诺门克勒特语这些亚类的编码顺序。
(B)具有有机化合物的乙酰醇酯,具有酸性功能组的分组I至VII,其分类品目应与具有酸性功能组的相应有机化合物相同。
(C) 除第六节附注1和第28章附注2外:
(1) 有机化合物的无机盐,如具有酸性、苯酸性或内酯功能组的化合物,或第1至X分组或第2942项的有机基,应归入有机化合物品目;
(2) 第1至X类或第2942项的有机化合物之间的化学反应所产生的盐类,应归入形成这些盐类的碱基或酸基(包括具有苯甲酸或镇静功能组的化合物)的基质或酸基,后者按组内代码的上升顺序排列;和
(3)协调性或复合性化合物,除第十一组物质或品目2941外,按照第29章代码的上升顺序,在品目中最后分类,属于适合除金属-碳保证金以外的所有金属保证金"分割"形成的碎片。
(D)除乙醇(品目2905)外,金属醇要与相关醇在同一品目下分类。
(E)碳氧酸卤化物要与相应的酸划入同一个品目。
6. 第2930和2931项的化合物是有机化合物,其分子除氢、氧或氮原子外,还含有直接与碳原子结合的其他非金属或金属(如硫、砷或铅)的原子。
品目2930(有机硫化合物)和2931(其他有机无机化合物)不包括硫化物或卤化物衍生物(包括复杂的衍生物),除了氢,氧和氮之外,这些衍生物只有直接与碳相关的硫或卤原子,使其具有硫化物或卤化物衍生物(或复杂的衍生物)的特性。
7. 品目2932至2934不包括由三人组成的环环氧化物,酮过氧化物,醛或硫醛的环状聚合物,多基碳氧酸的无水合物,聚氨酯或含有多基酸或多基酸的苯酚的环状酯。
只有当异质素循环仅因环化反应或上述反应而形成时,这些规定才适用。
8. 品目2937:
(a) “激素”一词涵盖释放激素或刺激激素分泌、激素抑制剂和激素对抗剂(抗激素)的因素;
(b) “主要用作激素”一词不仅适用于主要用于激素作用的激素衍生物及其结构模拟物,也适用于主要用作本品目物质合成中间体的衍生物和结构模拟物。
子目注释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1. 在本章的任何品目中,化学化合物(或化学化合物组)的衍生物应与该化合物(或化合物组)划入同一子目,条件是这些衍生物没有被任何其他子目更具体地涵盖,而且在有关子目的系列中没有名为“其他”的剩余子目。
2. 第29章注3不适用于本章各子目。
欧亚经济联盟补充注释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1. Subheading 2901 10 000 1 covers ethane, butane and isobutane in the form of separate isomers of a purity of 95% or more. This percentage of compounds is calculated respectively by volume for gaseous products or by weight for liquefied products. Ethane, butane and isobutane having a lower degree of purity fall in heading 2711.
2. Subheading 2901 10 000 2 covers pentane and isopentane as separate isomers of a purity of 95 % or more by weight.
实际办理情况
欧亚经济联盟统一登记册中子目2905 19的有效文件:合格证书0份,合格声明28份。
- 按技术法规
- ТР ТС 029/201228ТР ТС 021/201128ТР ТС 022/201128
- 合格评定模式
- 1д153д13模式编号后的字母表示形式:认证或合格声明。
- 欧亚经济联盟以外的制造商
- 中国27西班牙4土耳其2德国1法国1英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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