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1 20 90 — 已干燥的器官疗法用腺体及其他器官,不论是否制成粉末;器官疗法用腺体、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肝素及其盐;其他品目未列名的供治疗或预防用的人体或动物制品:腺体、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其他
已干燥的器官疗法用腺体及其他器官,不论是否制成粉末;器官疗法用腺体、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肝素及其盐;其他品目未列名的供治疗或预防用的人体或动物制品:腺体、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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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VI.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品目 3001 的注释 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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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 器官疗法用的腺体及其他器官,已干燥,不论是否制成粉末;器官疗法用的腺体、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肝素及其盐;其他供治疗或预防用的未列名人体或动物制品: 3001 20 – 腺体、其他器官或其分泌物的提取物 3001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A)器官疗法用的动物腺体及其他器官(例如,脑、脊髓、肝、肾、脾、胰腺、乳腺、睾丸、卵巢),已干燥,不论是否制成粉末。(B)器官疗法用的腺体、其他器官或其分泌物的提取物,用溶剂提取、沉淀、凝结或其他任何方法制得。这些提取物可以是固体、半固体或液体,也可以是溶于或悬浮于任何适于保存的介质中的溶液或悬浮液。腺体或器官分泌物的器官疗法用提取物包括胆汁提取物。(C)肝素及其盐。肝素是从哺乳动物组织中获得的复杂有机酸(粘多糖)的混合物。其成分随组织来源而变。肝素及其盐主要用于医药,特别是用作血液抗凝剂。不论其活性程度如何,均归入本品目。(D)供治疗或预防用的、未列入本目录其他更具体品目的其他人体或动物制品,包括:(1)用甘油保存的红骨髓。(2)以干片状报验的蛇毒或蜂毒,以及从这些毒液中获得的非微生物隐毒素。
上述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产品,如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归入品目 3004。(3)人或动物源的骨组织、器官及其他组织,不论是完整的还是经保藏的,供永久性移植或植入用,以无菌包装供应,包装上可附有使用说明等。本品目不包括:(a)动物的腺体及其他器官,鲜、冷、冻或用其他方法作临时保藏的(第02章或第05章);(b)胆汁,不论是否干制(品目 0510);(c)用腺体或其他器官的提取物加工制得的第29章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及其他产品,例如,氨基酸(品目 2922)、维生素(品目 2936)、激素(品目 2937);(d)人血,治疗、预防或诊断用的动物血制品,免疫血清或抗血清(包括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以及其他血份(例如,「正常」血清、人正常免疫球蛋白、血浆、纤维蛋白原、纤维蛋白)(品目 3002);(e)细胞培养物(品目 3002);(f)品目 3003 或 3004 具有药品性质的产品(参见相应注释);(g)非治疗或预防用的球蛋白及球蛋白组分(血液球蛋白或血清球蛋白除外)(品目 3504);(h)酶(品目 3507)。
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建议通过的正式文本
第 30 章注释 — 药品 6 项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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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一组不包括:
(a) 食物或饮料(如饮食、糖尿病或营养强化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饮料和矿泉水),但不包括静脉注射的营养制剂(第四节);
(b) 含有尼古丁的药片、咀嚼口香糖或补丁等旨在帮助停止烟草消费的产品(第2404页);
(c) specially calcified or finely ground plasters for use in dentistry (heading 2520);
(d) 拟用于医疗目的的基本油的水蒸馏剂或水溶液(品目3301);
(e) 编制第3303至3307项,即使它们具有治疗或预防的特性;
(f) 含有药用添加剂的3401号头的肥皂或其他产品;
(g) 用于牙科的石膏制品(品目3407);
(h) 不准备用于治疗或预防目的的血吸附剂(品目3502);或
(ij) 品目3822的诊断试剂。
2. 国家为品目3002的目的,“免疫学产品”一词适用于直接涉及单克隆抗体(MABs)等免疫过程的肽和蛋白质(品目2937除外),抗体碎片,抗体结缔和抗体碎片结缔,以物配主者,干涉器,化疗和某些肿瘤坏死因子;增长系数(GF),(c) 肝脏和聚物刺激因素。
3. 本章品目3003和3004及注4(d)的理解是:
(a) 未混合产品:
(1) 溶于水的未混合产品;
(2) 第28章或第29章的所有货物;
(3) 仅标定或溶于任何溶剂的1302号线的简单植物提取物;
(b) 混合产品项下:
(1) 共聚物溶液和悬浮物(共聚物硫除外);
(2) 通过处理植物原料混合物获得的植物提取物;以及
(3)天然矿泉水蒸发获得的盐类和精液。
4. 品目3006只涵盖下列产品,这些产品应归入诺门克勒图尔号的这一品目,而其他品目则没有:
(a) 无菌手术胶囊、类似的无菌缝合材料(包括无菌可吸收手术或牙科线)和无菌胶囊组织,用于手术伤口的闭合;
(b) 无菌海藻和无菌海藻棉条;
(c) 无菌可移植的外科或牙科肝脏剂(肝脏);无菌的外科或牙科粘附障碍,可移植或不可吸收;
(d) 用于给病人服用的X射线检查和诊断试剂的对照制剂,这些药物是剂量形式的未混合物质或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使用的物质;
(e) 使用简单盲(或双盲)方法进行核准的临床试验的安慰剂和成套非人性临床制剂,以剂量形式包装,即使它们可能含有活性(活性)药材;
(f) 牙科水泥和其他填牙材料;重建骨骼的水泥;
(g) 卫生袋和急救包;
(h) 以激素、品目2937的其他化合物或精子化剂为基础的化学避孕药具;
(ij) 拟用于医药或兽药的凝胶形式的制剂,用作手术或身体调查中身体部位的润滑剂,或作为身体与医疗器械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剂;
(k) 不适合用于其原始用途的药品,即药品,例如过期的药品;和
(l) 被确定为进行结肠切除的装置,即切除结肠切除术、内膜切除术和室外切除术袋的形状及其粘板或前部部件。
子目注释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1. 为3002 13和3002 14子目的目的,应处理下列事项:
(a) 作为未混合的产品,纯产品,不论是否含有杂质;
(b) 作为混合产品:
(1) 上述(a)项所述产品溶于水或其他溶剂;
( 二 ) 上文 (a) 和 (b) (1) 所述产品,并配有保存或运输这些产品所需的额外稳定剂;以及
(3) 上文(a)、(b)(1)和(b)(2)中提到的产品与任何其他添加剂。
2. 国家 子目3003 60 和 3004 60 包括含有青蒿素的药物,用于口服摄入与其他药物活性成份结合,或含有下列任何活性原理,不论是否与其他药物活性成份结合:阿莫迪亚quin(INN);青蒿酸或其盐类;蒿醇(INN);青蒿素(INN);青蒿素(INN);氯quin(INN);二氢蒿素(INN);荧光素(INN);美食(INN);烟管(INN);丙胺(N)或磺胺(INN)。
实际办理情况
欧亚经济联盟统一登记册中子目3001 20的有效文件:合格证书0份,合格声明4份。
- 按技术法规
- ТР ТС 029/20124ТР ТС 021/20114ТР ТС 022/20114
- 合格评定模式
- 1д4模式编号后的字母表示形式:认证或合格声明。
- 欧亚经济联盟以外的制造商
- 中国3
正确的编码请在HS编码检索中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