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3 20 — 羊毛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废料,包括废纱线,但不包括回收纤维:其他羊毛或动物细毛的废料
羊毛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废料,包括废纱线,但不包括回收纤维:其他羊毛或动物细毛的废料
名称为机器翻译(俄→英→中):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其前六位与协调制度(HS)一致。正式文本——税则注释、措施、清单和归类决定——以原文为准:海关和您的报关行依据的正是这些表述。凡显示其机器翻译的均已注明;未通过我们质量检查的,保留俄文。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品目 5103 的注释 3 段
机器翻译(俄→英→中)。原文为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品目注释,归类争议正是依据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部分段落仍显示为英文:其中文译文未通过我们的质量检查。
5103 羊毛或细或粗的动物毛,包括有毒的废物,但不包括切碎的原料:5103 10 – 粉碎的动物毛或细毛 5103 20 – 废弃的动物毛或细毛 其他5103 30 – 废弃的动物粗毛
一般而言,本品目包括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的一切废料(回收纤维除外),即在将未加工的羊毛或动物毛逐步加工成洗净、梳理、精梳、纺纱、机织、针织等产品的过程中所得的废料。本品目所包括的主要废料有:(1)精梳、粗梳或其他纺前准备工序的废料,例如:精梳落毛,价值较高,含有精梳过程中除去的短纤维;毛网及毛条的断头,即精梳梳条的小段废料;草刺废料和粗梳「再生毛」,即在粗梳过程中收集的废料;清理梳毛机罗拉所得、称为「抄针毛」的纤维。(2)纺纱废料,例如在纺纱、加捻、络纱、机织、针织等工序中作为废料收集的断纱、结头纱或乱纱。(3)废料,例如分拣废料以及从洗毛槽底部或洗毛机格栅上收集的洗毛废料。(4)废料,例如旧床垫中的毛发及羊毛。上述某些废料可能浸有机器油,或混有灰尘或其他杂质(例如植物性天然杂质)。这些废料按其种类和质量可用于纺纱、填塞等。不论是否经过炭化、漂白、染色等,均归入本品目。本品目不包括:(a)马毛废料(品目 0511);
(b)絮胎(品目 3005 或 5601);(c)仅适合作肥料用的羊毛或动物毛废料(第31章);(d)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回收纤维(品目 5104);(e)经粗梳或精梳的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废料(品目 5105);(f)纺织纤维屑、粉末及结粒(品目 5601)。
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建议通过的正式文本
第 51 章注释 —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 项
注释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1. 在整个《刑法典》中:
(a) “羊毛”一词是指羊羊毛;
(b) “精良的动物毛”一词是指驼、骆驼、骆驼(包括一头漂流的山羊)、yak、安哥拉、藏族、克什米尔或类似的山羊(普通山羊除外)、兔子(包括角羊)、兔子、海狸、野牛或麝鼠的毛;
(c) “动物的毛发”一词是指上述未提及的动物的毛发,但用于制造刷子(头型0502)和马毛(头型0511)的毛发和毛发除外。
正确的编码请在HS编码检索中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