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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经济联盟商品编码

5104 00 — 羊毛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回收纤维

羊毛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回收纤维

名称为机器翻译(俄→英→中):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其前六位与协调制度(HS)一致。正式文本——税则注释、措施、清单和归类决定——以原文为准:海关和您的报关行依据的正是这些表述。凡显示其机器翻译的均已注明;未通过我们质量检查的,保留俄文。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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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XI.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1. 51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2. 5104羊毛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回收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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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含编码

只有十位编码才有税率

编码名称
5104 00 00羊毛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回收纤维

品目 5104 的注释 2 段

机器翻译(俄→英→中)。原文为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品目注释,归类争议正是依据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部分段落仍显示为英文:其中文译文未通过我们的质量检查。

5104 羊毛或细毛或粗毛

本品目包括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回收纤维,系将针织、机织等织物的碎布撕松,或将纺纱、机织、针织及类似工序中产生的废纱撕松而得。羊毛回收纤维(再生羊毛)包括:(1)「软再生毛」及碎布纤维,系将粗梳纱或精梳纱或用这些纱线制成的碎布撕松而得。(2)提取羊毛,系将混纺碎布通常用酸处理以除去植物纤维(例如棉)或化学纤维后,把剩下的羊毛撕松而得。本品目的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回收纤维通常单独或与新纤维混合纺成纱线,用于制造机织物或针织物、毡呢或毛毡,或用作衬垫或填充料。本品目包括回收纤维,不论是否漂白、是否染色。本品目不包括:(a)絮胎(品目 3005 或 5601);(b)经粗梳或精梳的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回收纤维(品目 5105);(c)纺织纤维屑、粉末及结粒(品目 5601);(d)未经撕松的旧的或新的碎织物(品目 6310)。

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建议通过的正式文本

第 51 章注释 —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 项

注释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1. 在整个《刑法典》中:

(a) “羊毛”一词是指羊羊毛;

(b) “精良的动物毛”一词是指驼、骆驼、骆驼(包括一头漂流的山羊)、yak、安哥拉、藏族、克什米尔或类似的山羊(普通山羊除外)、兔子(包括角羊)、兔子、海狸、野牛或麝鼠的毛;

(c) “动物的毛发”一词是指上述未提及的动物的毛发,但用于制造刷子(头型0502)和马毛(头型0511)的毛发和毛发除外。

正确的编码请在HS编码检索中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