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9 10 90 — 羊毛或动物细毛纱线,供零售用:按重量计羊毛或动物细毛含量在85%及以上:其他
羊毛或动物细毛纱线,供零售用:按重量计羊毛或动物细毛含量在85%及以上:其他
名称为机器翻译(俄→英→中):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其前六位与协调制度(HS)一致。正式文本——税则注释、措施、清单和归类决定——以原文为准:海关和您的报关行依据的正是这些表述。凡显示其机器翻译的均已注明;未通过我们质量检查的,保留俄文。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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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XI.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品目 5109 的注释 3 段
机器翻译(俄→英→中)。原文为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品目注释,归类争议正是依据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部分段落仍显示为英文:其中文译文未通过我们的质量检查。
5109 伍尔或精细的动物毛线,包装零售:5109 10 — 含羊毛或精细的动物毛线含量85 wt.%或超过5109 90 — 其他
这一品目包括硬件毛线或螺旋毛线和精美的动物毛线,这些毛线被预先包装以供零售,何时出售?
遵守第十一节总则(I)(B)(3)段所述条件。
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建议通过的正式文本
第 51 章注释 —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 项
注释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1. 在整个《刑法典》中:
(a) “羊毛”一词是指羊羊毛;
(b) “精良的动物毛”一词是指驼、骆驼、骆驼(包括一头漂流的山羊)、yak、安哥拉、藏族、克什米尔或类似的山羊(普通山羊除外)、兔子(包括角羊)、兔子、海狸、野牛或麝鼠的毛;
(c) “动物的毛发”一词是指上述未提及的动物的毛发,但用于制造刷子(头型0502)和马毛(头型0511)的毛发和毛发除外。
实际办理情况
欧亚经济联盟统一登记册中子目5109 10的有效文件:合格证书0份,合格声明4份。
- 按技术法规
- ТР ТС 017/20114
- 合格评定模式
- 3д31д1模式编号后的字母表示形式:认证或合格声明。
- 欧亚经济联盟以外的制造商
- 中国5保加利亚1
正确的编码请在HS编码检索中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