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0 — 动物粗毛或马毛纱线(包括马毛粗松螺旋花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动物粗毛或马毛纱线(包括马毛粗松螺旋花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名称为机器翻译(俄→英→中):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其前六位与协调制度(HS)一致。正式文本——税则注释、措施、清单和归类决定——以原文为准:海关和您的报关行依据的正是这些表述。凡显示其机器翻译的均已注明;未通过我们质量检查的,保留俄文。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品目 5110 的注释 2 段
机器翻译(俄→英→中)。原文为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品目注释,归类争议正是依据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部分段落仍显示为英文:其中文译文未通过我们的质量检查。
5110 用粗糙的动物毛或马毛(包括由马毛制成的后线)制成的纱线,包装或无包装,供零售
(1)由粗细动物毛直线产生的一种线条,单弦或多毛(t)(见HS对品目5102定义"粗动物毛"的解释性说明). 这种纱线用于制造某些用于技术目的的织物、垫子或物品。 (2)马尾纱。这种线条通常通过旋转短马毛(从马的马毛或牛的尾部)获得。马尾的长发不能被钉住。这些毛的端部常被连接在一起形成长线,在从马毛产生一些组织时,长线被用作主线。鉴于此应用,本条目中也包含这类线程。然而,孤马毛(其末端没有连接)则落在品目0511. 由捆绑或缠绕着棉线或其他纺织材料的马毛组成的马毛线归入本目。他们可能受到第十一节总则第(一)(B)(1)点所述的待遇。
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建议通过的正式文本
第 51 章注释 —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 项
注释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1. 在整个《刑法典》中:
(a) “羊毛”一词是指羊羊毛;
(b) “精良的动物毛”一词是指驼、骆驼、骆驼(包括一头漂流的山羊)、yak、安哥拉、藏族、克什米尔或类似的山羊(普通山羊除外)、兔子(包括角羊)、兔子、海狸、野牛或麝鼠的毛;
(c) “动物的毛发”一词是指上述未提及的动物的毛发,但用于制造刷子(头型0502)和马毛(头型0511)的毛发和毛发除外。
正确的编码请在HS编码检索中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