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经济联盟商品编码
67 —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名称为机器翻译(俄→英→中):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其前六位与协调制度(HS)一致。正式文本——税则注释、措施、清单和归类决定——以原文为准:海关和您的报关行依据的正是这些表述。凡显示其机器翻译的均已注明;未通过我们质量检查的,保留俄文。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第 67 章注释 —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3 项
注释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1. 本章不包括:
(a) 过滤或磨损人毛布(品目5911);
(b) 花序、刺绣或其他纺织织物的花序(第十一节);
(c) 鞋类(第64章);
(d) 头巾或发网(第65章);
(e) 玩具、体育必需品或嘉年华文章(第95章);或
(f) 羽毛粉尘器、粉尘或头发筛子(第96章)。
2. 品目6701不包括:
(a) 羽毛或下部仅构成填充或垫装的物品(例如,品目9404的寝具);
(b) 羽毛或下部仅构成修剪或贴垫的服装或服装配件;或
(c) 品目6702的人工花卉或叶片或其部分或编成的物品。
3. 品目6702不包括:
(a) 玻璃物品(第70章);或
(b) 人工花卉、叶片或陶器、石头、金属、木材或其他材料的果实,用模具、铸造、雕刻、印章或其他工艺以一块件方式获得,或由组装的部件组成,而不是用捆绑、粘合、相互配合或类似的方法。
正确的编码请在HS编码检索中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