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03 00 69 — 三轮车、踏板车、踏板汽车和类似的带轮玩具;玩偶车;玩偶;其他玩具;缩小(按比例缩小)的模型及类似娱乐用模型,不论是否活动;各种智力玩具:智力玩具:其他
三轮车、踏板车、踏板汽车和类似的带轮玩具;玩偶车;玩偶;其他玩具;缩小(按比例缩小)的模型及类似娱乐用模型,不论是否活动;各种智力玩具:智力玩具: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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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XX. 杂项制品
品目 9503 的注释 6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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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 三轮自行车,摩托车,踏板车以及轮上类似玩具;漫步车;娃娃;其他玩具;缩小尺寸("规模")的模型和娱乐,活动或闲置的类似模型;各种谜题
本品目包括:(A)带轮玩具。这些物品通常靠踏板、手柄或其他简单装置推动,通过链条或连杆将动力传至车轮,或者如某些滑板车那样,靠人的脚直接蹬地板或地面推动。其他类型的供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可以简单地由他人拉动或推动,或由发动机驱动。这类玩具包括:(1)儿童三轮车及类似品,但品目8712的自行车除外。(2)两轮或三轮滑板车,设计供儿童以及青少年
和成人乘骑,带或不带可调转向柱,装有小型硬轮或充气轮胎轮。有时装有自行车式车把、手刹或后轮脚刹。(3)用踏板或手柄驱动的动物形带轮玩具。(4)踏板汽车,通常制成缩小尺寸的跑车、吉普车、卡车等形状。(5)用手柄驱动的带轮玩具。(6)其他带轮玩具(未装有机械传动系统),设计为拉动或推动,其尺寸足以使儿童乘坐其中。(7)用发动机驱动的儿童汽车。(B)玩偶车(例如,轻便童车),包括折叠式的。本类包括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轮子的玩偶车,不论是否可折叠,例如折叠式手推车、童车、普通婴儿车、轻便童车等。本类还包括玩偶车用的寝具,与玩偶床用的类似。(C)玩偶。本类不仅包括供儿童娱乐的玩偶,也包括装饰用的玩偶(例如,收藏用艺术玩偶、吉祥物玩偶),或表现「潘趣和朱迪」之类木偶戏人物的玩偶,或木偶剧场演出用的提线木偶,以及怪诞玩偶。玩偶通常用橡胶、塑料、纺织材料、蜡、陶瓷、木材、纸板、纸型或这些材料的组合制成。它们可以带有关节,并装有使其四肢、头部或眼睛活动以及模仿人声等的机构。它们也可以穿有衣服。本品目玩偶的零件及附件包括:头、躯干、四肢、眼睛(品目70 18的未镶嵌的玻璃眼除外)、眼睛活动机构、发声机构或其他机构、假发、玩偶的衣服、鞋及帽。(D)其他玩具。本类包括供人(儿童及成人)娱乐的玩具。但按其用途或设计、形状或构成材料可确定为专供动物(例如,宠物)使用的玩具,不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其相应品目。本类包括:未列入第(A)至(C)项的所有玩具。许多玩具是机械或电动的。其中包括:(i)表现动物或非人类生物的玩具,即使后者主要具有人类特征(例如,天使、机器人、魔鬼、
怪物),包括木偶剧场演出中使用的;(ii)玩具手枪及玩具炮;(iii)建筑玩具(建筑套件、积木等);(iv)玩具车辆(第(A)项的除外)、火车(电动或非电动)、飞机、船等及其附件(例如,铁轨、信号机);(v)供儿童乘骑但无轮的玩具,例如,玩具摇马;(vi)非电动玩具马达、玩具蒸汽机等;(vii)玩具气球及玩具风筝;(viii)锡兵及类似品、玩具武器;(ix)玩具运动器具,不论是否成套(例如,高尔夫球、网球、射箭、台球用具组;棒球棒、板球棒、曲棍球棍);(x)玩具工具及器具;儿童手推车;(xi)玩具电影摄影机、幻灯机等;玩具眼镜;(xii)玩具乐器(钢琴、喇叭、鼓、留声机、口琴、手风琴、木琴、八音盒等);(xiii)玩偶屋及玩偶家具,包括寝具;(xiv)玩偶茶具及咖啡具;玩具商店及类似品、玩具农场用具组等;(xv)玩具算盘;(xvi)玩具缝纫机;(xvii)各种玩具钟表;(xviii)教育玩具(例如,化学、印刷、缝纫及编织用具组);(xix)铁环、跳绳(品目9506的除外)、空竹线轴及棍、旋转陀螺及嗡嗡陀螺、球(品目9504或9506的球除外);(xx)主要由供剪下并拼装成玩具或模型的零件图片构成的图画书或图画纸;带有可立起或可移动图形的书籍及图画,但以其具有玩具的基本特征为限(参见品目4903的注释);(xxi)玩具弹子(例如,任何形状的带大理石纹理的玻璃弹子,装在袋中供儿童玩耍的任何类型的玻璃弹子);(xxii)玩具储蓄罐;婴儿摇铃、玩偶盒;带或不带人物的玩具剧场等;(xxiii)儿童在室内或户外使用的玩耍用帐篷。上述某些物品(玩具武器、工具、园艺用具组、锡兵等)常常成套供应。某些玩具(例如,电熨斗、缝纫机、乐器
等)可以在有限范围内「使用」;但通常可以根据其尺寸及有限的性能与真正的缝纫机等区分开来。(E)缩小尺寸(「按比例」)的模型及类似模型。本类包括主要用于娱乐的模型,例如,船舶、飞机、火车、车辆等的工作模型或比例模型,以及组装这类模型用的成套材料及零件,但具有品目9504所列竞赛游戏特征的成套物品(例如,由在槽内行驶的赛车及其跑道构成的玩具套装)除外。本类货品还包括物品的实物大小或放大的模型,但以用于娱乐目的为限。(F)各种智力玩具。成套物品,其中某些物品如单独报验应归入税则目录其他品目,但如以明显表明其作为玩具使用的形式包装(例如,教育玩具,诸如化学、缝纫等用具组),则归入本品目。根据本章注释4,在遵守本章注释1规定的条件下,本品目还包括与一件或多件其他物品一同报验的本品目物品,这些其他物品如单独报验应归入其他品目,但需符合下列条件:(a)这些物品包装在一起供零售,但其组合不能按照归类总规则3(b)的规定视为成套货品;以及(b)该组合具有玩具的基本特征。这类组合通常由一件本品目物品和一件或多件次要物品(例如,小件广告品或少量糖食)组成。零件及附件 本品目还包括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品目所列物品的零件及附件,但以不属于本章注释1所排除的物品为限。这类零件及附件包括:(1)八音盒机械装置,由于其形状、构成材料及简单结构,不能用于品目9208的八音盒。(2)缩小比例的活塞式内燃发动机及其他发动机(品目8501的电动机除外),例如,飞机模型、船舶模型用的,inter alia,其特点是气缸容量小、额定功率低、重量轻、尺寸小。本品目也不包括:(a)供儿童使用的颜料(品目3213);(b)供儿童娱乐用的塑型用膏(品目3407);(c)品目4903的儿童图画书、绘画书或涂色书;
(d)转印贴花纸(品目4908);(e)品目8306的钟(包括三轮车或其他带轮玩具用的铃)、锣或类似品;(f)装有玩偶人物的八音盒(品目9208);(g)纸牌(品目9504);(h)纸帽、吹卷、面具、假鼻子及类似品(品目9505);(ij)品目9609的儿童用彩色铅笔及粉彩笔;(k)品目9610的石板及黑板;(l)橱窗陈列用的人体模型及活动模型(品目9618);(m)带一个或多个把手、设计用于体育锻炼的跳跳球。
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建议通过的正式文本
第 95 章注释 —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6 项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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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一组不包括:
(a) 蜡烛(品目3406);
(b) 烟火或其他烟火物品,编号3604;
(c) 线条、单丝线、绳索或线条或类似的捕鱼物品,其长度规定,但不以第39章第4206条或第十一节规定的捕鱼线的形式制作;
(d) 运动袋或其他物品,编号4202、4303或4304;
(e) 用纺织材料制成的化妆服(第61章或62章)、运动服和用纺织材料制成的特殊服装(第61章或62章),有或没有保护性部件,例如肘部、膝盖或腹股沟内有软层的衬垫或补丁(例如围栏用的衣服或足球守门员的毛衣);
(f) 第63章,为船只、探风板或陆地车辆悬挂的纺织旗帜或旗帜或帆船;
(g) 第64章的运动鞋(带冰或滑冰鞋的滑冰靴除外)或第65章的运动头盔;
(h) 手杖、鞭子、骑鞭或类似物品(品目6602)或部分物品(品目6603);
(ij) 7018号航向的娃娃或其他玩具的不明玻璃眼睛;
(k) 第十五节说明2中提到的贱金属(第十五节)或类似塑料物品的一般用途部分(第39章);
(l) 品目8306的铃声、铃声或类似物品;
(m) 液体泵(品目8413)、液体或气体过滤或净化设备和装置(品目8421)、电动机(品目8501)、变压器(品目8504)、磁盘、磁带、固态非挥发性储存装置、“智能卡”和其他用于记录录音或其他现象的媒体(品目8523)、遥控遥控的遥控无线电设备(品目8526)或无线红外装置(品目8543);
(n) 第十七节中的运动车辆(波斯拉雪橇、托博冈和类似物品除外);
(o) 儿童自行车(品目8712);
(p) 无人驾驶飞行器(品目8806);
(q) 运动船,如独木舟和石刻船(第89章)或推进工具(第44章用木材制成);
(r) 用于运动或室外游戏的眼镜、安全眼镜或类似物品(品目9004);
(s) 手提或哨子(品目9208);
(t) 第93章的武器或其他条款;
(u) 各种类型的光栅(品目9405);
(v) 单孔、双孔、三脚架和类似物品(品目9620);
(w) 索索、帐篷或其他露营设备,或手套、手套和手套(按制作材料分类);或
(x) 餐具和厨房用品、餐具和厨房用具、卫生间、地毯和其他纺织品地板、衣服、亚麻、餐饮、卫生间、厨房和用于实际使用的类似物品(按制作材料分类)。
2. 本章包括下列物品:天然或栽培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自然、人工或重建)、贵金属或含贵金属的贱金属只是次要组成部分。
3. 在不违反本章附注1的规定的情况下,专供或主要供与本章货物使用的零部件和附件应与这些货物分类。
4个 除须符合上文注1的规定外,品目9503除其他外,包括本品目各条,以及根据《解释基本规则》第3(b)条的规定不能视为一套条款的一项或多项条款,如果这些条款分开列出,可以归入其他品目,但必须将其包装在一起进行零售销售,而且其组合具有玩具的基本财产。
5. 品目9503不包括根据其目的、形状或材料可识别为专供动物使用的货物,如“玩具”(按其各自品目分类)。
6. 品目9508:
(a) “游园骑车”一语,是指安排或组合设备,用于娱乐或娱乐、运输,或指挥人员沿固定或有限路线(包括水道)或在特定区域内。 这种景点可以放在游乐公园,主题公园,水上公园或展厅。这些游乐公园景点没有通常安装在住宅建筑或游乐场的设备。
(b) “水公园景点”一词是指以某一水区为特点、没有受管制路线的装置或装置或设备组合。 水公园景点只包含专门为水公园设计的设备;以及
(c) “公平搭乘”一词是指经营人或服务人员通常参与的娱乐活动,涉及机会、武力或技能,可以安排在固定建筑物或独立的贸易展厅。 公平座机不包括9504航向的设备。
这一品目不包括在Nomenclature其他部分更精确描述的设备。
子目注释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1. 9504 50子目涵盖:
(a) 由电视接收器、显示器或其他外部屏幕或表面复制图像的控制台;或
内置屏幕、便携式或非便携式的电子游戏设备。
此子目不包括由硬币,钞票,银行卡,信使或任何其他支付方式操作的操纵台和电子游戏设备(子目9504 30).
正确的编码请在HS编码检索中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