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1 — 麦精;其他税目未列名的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完全脱脂计可可含量低于40%(按重量计);其他税目未列名的税目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完全脱脂计可可含量低于5%(按重量计)
麦精;其他税目未列名的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完全脱脂计可可含量低于40%(按重量计);其他税目未列名的税目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完全脱脂计可可含量低于5%(按重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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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IV.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 19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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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 1901 的注释 5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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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 麦芽精;细粉、粗粉、粗粒、淀粉或麦芽精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完全脱脂可可计含可可按重量计低于40%;品目 0401 至 0404 所列货品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完全脱脂可可计含可可按重量计低于5%:1901 10 – 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 1901 20 – 供制作品目 1905 所列面包及糕点的调制品及面团 1901 90 – 其他
(I)麦芽精。麦芽精是将麦芽在水中浸泡所得的溶液浓缩制得的。麦芽精不论呈块状或粉状,还是呈或多或少黏稠的液体,均归入本品目。添加卵磷脂、维生素、盐等的麦芽精,只要不构成第30章的药品,也归入本品目。麦芽精主要用于制备婴幼儿食品、营养或烹饪用食品,或用于生产药品。未经进一步加工的黏稠液体状麦芽精可用于面包业和纺织工业。本品目不包括:(a)品目 1704 的含麦芽精的糖食;(b)以麦芽精为基料的啤酒及其他饮料(例如麦芽饮料「马尔通」)(第22章);(c)麦芽酶(品目 3507)。(II)细粉、粗粉、粗粒、淀粉或麦芽精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完全脱脂可可计含可可按重量计低于40%。
本品目包括以细粉、粗粉、粗粒、淀粉或麦芽精为基料的食品,这些食品的基本特征来自上述物质;在任何情况下,这些配料按重量或体积计均占主要地位。在这些主要配料中可以添加其他物质,例如乳、糖、蛋、酪蛋白、白蛋白、脂肪、油、调味料、面筋、色素、维生素、水果或其他提高其营养价值的物质,或可可,后者可以任何比例添加,但按完全脱脂可可计按重量计须低于40%(参见本章总注释)。但应注意,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或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或其任何组合超过20%的制品不归入本品目(第16章)。在本品目中:(A)「细粉」和「粗粉」不仅指第11章的谷物细粉和粗粉,还指任何一章的植物性食用细粉、粗粉及粉末,例如大豆粉。但该术语不包括干蔬菜(品目 0712)、马铃薯(品目 1105)或干豆类蔬菜(品目 1106)的细粉、粗粉或粉末。(B)「淀粉」既指未改性(天然)淀粉,也指经预糊化或溶解但未进一步转化为麦芽糊精等淀粉制品的淀粉。本品目的制品可以是液体,也可以呈粉、粒、面团或其他固体形状,例如片状或盘状。这些制品常通过简单地与乳或水混合或在其中煮沸,用于制作饮料、稀粥、婴幼儿食品、营养食品等,或用于制作糕点或蛋糕、布丁、蛋奶糊或类似的烹饪制品。它们也可以是食品工业的中间产品。本品目主要包括下列产品:(1)将乳、糖和面粉的混合物蒸发制得的面粉制品;(2)由蛋粉、奶粉、麦芽精和可可粉混合构成的制品;(3)「拉卡胡特」,一种由米粉、各种淀粉、甜橡子粉、糖和可可粉构成、用香草醛调味的食品;(4)由谷物粉与水果粉混合构成的制品,通常添加可可粉,或由水果粉添加可可粉构成的制品;(5)麦乳精及由奶粉和麦芽精构成的类似制品,不论是否加糖;
(6)团子,含有粗粒小麦粉、谷物粉、面包屑、脂肪、糖、蛋、香料、酵母、果酱或水果等配料。但以马铃薯粉为基料的类似产品归入第20章;(7)发酵面团,主要由谷物粉加糖、脂肪、蛋或水果构成(包括已搓圆或成型的面坯);(8)未经烹煮的比萨饼,由覆有奶酪、番茄、植物油、肉、鳀鱼等各种配料的比萨饼底(面团)构成。但全部或部分烹煮的比萨饼归入品目 1905。除本章总注释所排除的制品外,本品目也不包括:(a)品目 1101 或 1102 的自发粉及「膨化」(预糊化)粉;(b)未经其他加工的谷物粉混合物(品目 1101 或 1102)、豆类蔬菜细粉和粗粉的混合物以及水果细粉或粉末的混合物(品目 1106);(c)品目 1902 的面食及蒸粗麦粉;(d)木薯淀粉及其代用品(品目 1903);(e)全部或部分烹煮的面包及糕点,后者在食用前需进一步加工(品目 1905);(f)调味汁及其制品(品目 2103);(g)汤料、肉汤及其制品,以及均化混合食品(品目 2104);(h)结构化植物蛋白制品(品目 2106);(ij)第22章的饮料。(III)品目 0401 – 0404 所列货品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完全脱脂可可计含可可按重量计低于5%。本品目的制品与品目 0401 – 0404 的产品的区别在于,它们除天然乳成分外,还含有品目 0401 – 0404 的产品不允许含有的配料。例如,品目 1901 包括:(1)粉状或液状的制品,用作婴幼儿食品或营养食品,由添加了其他配料(例如谷物、酵母)的乳构成;(2)用其他物质(例如油酸脂肪)代替乳中一种或多种成分(例如乳脂)制得的乳制品。本品目的产品可以加甜味,并可含有可可。但本品目不包括具有糖食特性的产品(品目 1704)、按完全脱脂可可计含可可按重量计5%或以上的产品(参见本章总注释)(品目 1806)以及饮料(第22章)。
本品目还包括用于制备冰激凌的混合物和碱基(如粉末),但不包括基于乳制品的冰激凌和其他类型的食品冰(品目2105).
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建议通过的正式文本
第 19 章注释 —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6 项
注释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1. 这一组不包括:
(a) 按重量计算含有20%以上的香肠、肉类、肉皮、血液、昆虫、鱼或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备食品,或任何组合(第16章),但1902年头装货的物品除外;
专门用作动物饲料的干饼干或其他面粉或淀粉(品目2309);或
(c) 第30章的医药产品或其他产品。
2. 品目1901:
(a) “谷物”一词是指第11章中的谷物;
(b) “面粉”和“粗面粉”是指:
(1) 第11章谷物的粗细面粉;
(2) 除面粉外,任何组别的细粗磨面粉和植物粉末;细粗磨面粉或干燥蔬菜粉(品目0712),土豆(品目1105)或干豆(品目1106)。
3. 品目1904中不包括完全无脂肪的可可按重量计算超过6%的物品,也不包括用巧克力或其他含可可的制备食品(品目1806)。
4. 就品目1904而言,“其他准备的”一语是指接受过不同于第10章或第11章品目或注解中规定的特殊烹饪治疗的条款。
补充注释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1. 1905年31号子目中的"甜干饼干"一词仅适用于水分重量不超过12%,脂肪重量不超过35%的产品(在确定这些数字时不考虑填充和涂层).
2. В подсубпозицию 1905 90 200 0 включаются только сухие и ломкие продукты.
正确的编码请在HS编码检索中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