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7 12 91 —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牛皮革(包括水牛皮革)及马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的皮革除外:整张皮:粒面剖层革:其他:牛皮(包括水牛皮)革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牛皮革(包括水牛皮革)及马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的皮革除外:整张皮:粒面剖层革:其他:牛皮(包括水牛皮)革
名称为机器翻译(俄→英→中):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其前六位与协调制度(HS)一致。正式文本——税则注释、措施、清单和归类决定——以原文为准:海关和您的报关行依据的正是这些表述。凡显示其机器翻译的均已注明;未通过我们质量检查的,保留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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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VIII.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品目 4107 的注释 3 段
机器翻译(俄→英→中)。原文为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品目注释,归类争议正是依据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部分段落仍显示为英文:其中文译文未通过我们的质量检查。
4107 皮肤在晒晒后或从牛皮(包括水牛)或马家动物的皮肤中,除品目4114的皮肤外,以晒黑美貌(包括羊皮)进一步治疗:
4107 11 - - - 面部未腐烂 4107 12 - - - - - 面部复数 4107 19 - - - - - - 其他,包括半皮肤:4107 91 - - - 面部未腐烂 4107 92 - - - - - - - 面部复数 4107 99 - - - -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经羊皮纸化处理的已脱毛牛(包括水牛)皮或马科动物皮,以及鞣制或加工成坯革后经进一步加工的皮革(参见本章总注释)。牛皮革或马科动物皮革以坚固耐用为特点,因此通常用于制造鞋底革及机器传动带用革。鞋底革是经辊压或锤压的皮革。它通常经植物鞣或结合鞣,呈棕色,但某些品种(蓝绿色的)为铬鞣革。机器传动带用革通常用公牛皮的背部制成,一般经植物鞣,并充分加脂和加工,使其具有强度、柔韧性且几乎不会伸长。牛(包括水牛)皮革或马科动物皮革也常用于制造靴鞋面,例如,称为「压花纹铬鞣小牛皮或中牛皮」或「搓纹铬鞣小牛皮或中牛皮」的品种(经染色和抛光的铬鞣小牛皮革,用铬鞣制或有时用结合鞣制)。本品目不包括:(a)油鞣革(包括结合鞣制油鞣革),以及漆皮、层压漆皮及镀金属皮革(品目4114);(b)已鞣或已加工皮革的边角料及其他废料(品目4115);(c)经加工的带毛牛(包括水牛)皮或马科动物皮(第43章)。
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建议通过的正式文本
第 41 章注释 —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3 项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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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章不包括:
(a) 剥离或类似废物、原始皮或皮肤(头部0511);
(b) 鸟皮或部分鸟皮,其羽毛或下部为0505或6701;或
(c) 藏有毛发或羊毛、生发、晒黑或穿戴的皮革(第43章);但是,以下几类在第41章中分类,即牛(包括水牛)、等分动物、绵羊或羊羔(Astrakhan、Broadtail、Caracul、波斯或类似的羊羔、印度、中国、蒙古或藏族羊羔)、山羊或儿童(也门、蒙古或西藏山羊和孩子除外)、猪(包括皮革)、沙莫伊、瞪羚羊、骆驼(包括疏马)、驯鹿、麋鹿、鹿、蟑螂或狗。
2. (A) 品目4104至4106不涵盖经过可逆(品目4101至4103,视情况而定)晒制(包括晒制前)过程的皮和皮。
(B) 就第4104至品目4106而言,“壳”一词包括干燥前已重新封印、彩色或脂油的皮革。
3. 在整个术语中,“组合皮革”一词仅指第4115项所述物质。
实际办理情况
欧亚经济联盟统一登记册中子目4107 12的有效文件:合格证书0份,合格声明82份。
- 按技术法规
- ТР ТС 017/201182
- 合格评定模式
- 3д441д244д122д2模式编号后的字母表示形式:认证或合格声明。
- 最常见的认证机构
- ООО «ОптимаТест»ООО «Горизонт»ООО «ТЕХНОПРОМ»
- 欧亚经济联盟以外的制造商
- 意大利38土耳其25中国14印度10德国6波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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