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5 10 — 以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成块、片或条,不论是否成卷;皮革或再生皮革的边角废料,不适宜作皮革制品用;皮革粉末:以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成块、片或条,不论是否成卷
以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成块、片或条,不论是否成卷;皮革或再生皮革的边角废料,不适宜作皮革制品用;皮革粉末:以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成块、片或条,不论是否成卷
名称为机器翻译(俄→英→中):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其前六位与协调制度(HS)一致。正式文本——税则注释、措施、清单和归类决定——以原文为准:海关和您的报关行依据的正是这些表述。凡显示其机器翻译的均已注明;未通过我们质量检查的,保留俄文。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在商品目录中的位置
类 VIII.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品目 4115 的注释 3 段
机器翻译(俄→英→中)。原文为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品目注释,归类争议正是依据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部分段落仍显示为英文:其中文译文未通过我们的质量检查。
4115 以天然皮革或以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成块、片、带或条状,不论是否成卷;皮革或再生皮革的边角料及其他废料,不适宜作皮革制品用;皮革粉尘、粉末及细粉:4115 10 – 以天然皮革或以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成块、片、带或条状,不论是否成卷 4115 20 – 皮革或再生皮革的边角料及其他废料,不适宜作皮革制品用;皮革粉尘、粉末及细粉
(一)本科目仅涵盖以真皮或真皮纤维为基础的复合皮革。需要指出的是,不包括皮肤仿制,其底部不含天然皮革,如塑料(第39章)、橡胶(第40章)、纸张和纸板(第48章)或涂料纺织材料(第59章)。 组成皮,又称"胶皮",可以多种方式获得:(1)用胶水或其他粘合物对三聚体和小废皮进行凝聚. (2)在强压下不粘合物对剪切剂和小废皮进行凝聚。 (3) 通过在热水中加热(无粘合剂,如在生产纸张时)将剪切和废物分解成薄纤维;所产生的质量形成床单,因为它通过筛子、滚和卡。
再生皮革可经染色、压花粒纹、抛光、切纹或压印,可用金刚砂或砂纸磨光制成仿麂皮面,也可涂漆或金属化。这种再生皮革如果呈板状、片状或条状、带状,不论是否成卷,应归入本品目;如果切割成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的形状,则应归入其他章(特别是第42章)。(II)边角料及其他废料 本品目包括:(1)皮革(包括再生皮革或经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制品生产中产生的边角料及其他废料,适于制造再生皮革或胶等,或用作肥料。(2)已不适于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也不适于作为皮革用于制造其他制品的旧皮革制品。(3)皮革粉尘及粉末(皮革磨削及浮石打磨的废料),用作肥料或用于制造人造麂皮、再生铺地制品等。(4)皮革粉,由皮革废料研磨制得,用于制造仿麂皮材料或用作塑料等的填料。可用于制造皮革制品的皮革边角料或旧皮革制品(例如,机械用旧传动带),应作为皮革归入相应品目(品目 4107 或 4112 – 4114)。本品目也不包括:(a)生皮的边角料及类似废料(品目 0511);(b)品目 6309 的旧鞋靴。
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建议通过的正式文本
第 41 章注释 —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3 项
注释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1. 本章不包括:
(a) 剥离或类似废物、原始皮或皮肤(头部0511);
(b) 鸟皮或部分鸟皮,其羽毛或下部为0505或6701;或
(c) 藏有毛发或羊毛、生发、晒黑或穿戴的皮革(第43章);但是,以下几类在第41章中分类,即牛(包括水牛)、等分动物、绵羊或羊羔(Astrakhan、Broadtail、Caracul、波斯或类似的羊羔、印度、中国、蒙古或藏族羊羔)、山羊或儿童(也门、蒙古或西藏山羊和孩子除外)、猪(包括皮革)、沙莫伊、瞪羚羊、骆驼(包括疏马)、驯鹿、麋鹿、鹿、蟑螂或狗。
2. (A) 品目4104至4106不涵盖经过可逆(品目4101至4103,视情况而定)晒制(包括晒制前)过程的皮和皮。
(B) 就第4104至品目4106而言,“壳”一词包括干燥前已重新封印、彩色或脂油的皮革。
3. 在整个术语中,“组合皮革”一词仅指第4115项所述物质。
如何认证
欧亚经济联盟统一登记册中子目4115 10的有效文件:合格证书0份,合格声明6份。
- 按技术法规
- ТР ТС 017/20116
- 合格评定模式
- 3д51д1模式编号后的字母表示形式:认证或合格声明。
- 欧亚经济联盟以外的制造商
- 中国5土耳其2意大利1
正确的编码请在HS编码检索中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