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8 — 动物细毛纱线(粗梳或精梳),非供零售用
动物细毛纱线(粗梳或精梳),非供零售用
名称为机器翻译(俄→英→中):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其前六位与协调制度(HS)一致。正式文本——税则注释、措施、清单和归类决定——以原文为准:海关和您的报关行依据的正是这些表述。凡显示其机器翻译的均已注明;未通过我们质量检查的,保留俄文。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品目 5108 的注释 2 段
机器翻译(俄→英→中)。原文为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品目注释,归类争议正是依据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部分段落仍显示为英文:其中文译文未通过我们的质量检查。
5108 细动物毛扣(硬件或桨旋转),不包装零售:5108 10 – 硬件旋转 5108 20 – 行旋转
本品目包括由动物细毛的粗梳或精梳粗纱纺制的单股或多股(合股)纱线(关于「动物细毛」一词的定义,参见品目 5102 的注释)。零售用的此类纱线不归入本品目(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I)(B)(3))。本品目的纱线主要用于生产针织品或某些轻便服装(例如羊驼毛制)及大衣或毯子(例如骆驼毛(包括单峰驼毛)制)用的机织物,以及用于制造丝绒或仿毛皮。此种纱线可经过第十一类总注释(I)(B)(1)所述的加工。
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建议通过的正式文本
第 51 章注释 —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 项
注释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1. 在整个《刑法典》中:
(a) “羊毛”一词是指羊羊毛;
(b) “精良的动物毛”一词是指驼、骆驼、骆驼(包括一头漂流的山羊)、yak、安哥拉、藏族、克什米尔或类似的山羊(普通山羊除外)、兔子(包括角羊)、兔子、海狸、野牛或麝鼠的毛;
(c) “动物的毛发”一词是指上述未提及的动物的毛发,但用于制造刷子(头型0502)和马毛(头型0511)的毛发和毛发除外。
正确的编码请在HS编码检索中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