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02 — 大麻(Cannabis sativa L.),生的或经加工但未纺制的;大麻短纤及废麻(包括废纱线及回收纤维)
大麻(Cannabis sativa L.),生的或经加工但未纺制的;大麻短纤及废麻(包括废纱线及回收纤维)
名称为机器翻译(俄→英→中):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其前六位与协调制度(HS)一致。正式文本——税则注释、措施、清单和归类决定——以原文为准:海关和您的报关行依据的正是这些表述。凡显示其机器翻译的均已注明;未通过我们质量检查的,保留俄文。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品目 5302 的注释 3 段
机器翻译(俄→英→中)。原文为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品目注释,归类争议正是依据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部分段落仍显示为英文:其中文译文未通过我们的质量检查。
5302 大麻(Cannabis sativa L.),生的或经加工但未纺制的;大麻短纤及废麻(包括废纱线及回收纤维):5302 10 – 生的或经沤制的大麻 5302 90 – 其他
本品目仅包括大麻(Cannabis sativa L.),这种植物生长在多种多样的气候带和各种土壤中。其纤维存在于植物的韧皮中,经一系列与亚麻加工类似的工序分离出来(参见品目 5301 的注释)。本品目包括:(1)生大麻,即收获后的大麻,不论是否已除去叶和籽。(2)沤制大麻,其纤维仍附着在植物的木质部分上,但经沤制后结合已松弛。(3)打成麻,即经打麻工序从植物中分离出的单根纤维,有时长度在 2 米及以上。(4)精梳大麻或经其他方法加工以供纺纱用的大麻纤维,通常呈条子或粗纱状。(5)大麻短纤及废麻。其中包括打麻或精梳过程中所得的废料,纺纱、织造等过程中所得的纱线废料,以及将碎布、绳索或缆索的碎段等撕松所得的回收纤维。短纤及废麻不论是适于纺成纱线(呈条子或粗纱状),还是仅适于用作填缝材料、衬垫及填充料、用于造纸等,均归入本品目。棉化处理(类似有时对亚麻所作的处理)、漂白或染色不影响其归入本品目。本品目不包括:(a)有时也称为大麻的其他植物纤维材料,例如:(1)墨西哥「坦皮科」麻(一种西班牙硬韧皮纤维)(品目 1404 或 5305);(2)甘博麻或洋麻(Hibiscus cannabinus)、玫瑰茄麻(Hibiscus sabdariffa)、苘麻或中国黄麻(Abutilon avicennae),印度、孟加拉、马德拉斯、加尔各答、孟买或贝拿勒斯大麻(Crotalaria juncea)及昆士兰麻(Sida)(品目 5303);(3)海地麻(Agave foetida)、马尼拉麻(蕉麻)、芦荟麻(Furcraea gigantea)及新西兰麻或新西兰亚麻(Phormium tenax)(品目 5305);(b)打麻过程中除去的植物硬木质部分(品目 4401);
(c) 大麻纱线(品目5308);(d) 旧布或缆、绳的废料(第63章)。
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建议通过的正式文本
第 53 章注释 —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1 项
补充注释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1. (A) 除下文注1(B)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在5306 10 900 0 5306 20 900 0 和5308 20 900 0中,与纱线(单边、多边或单边)有关的“零售包装”一词是指预包装的纱线:
(a) 在不超过200克的质量(包括载体的质量)的缠斗或纸板、线圈、弹匣或类似载体中;
(b) 笔刷或卷轴重量不超过125克;
(c) 由几个较小的面膜或线圈组成的面膜或线圈,使其相互独立,这些较小的面膜或线圈的重量不超过125克。
(B) 例外情况:
(a) 多wi(t)或单wi(t)线条,无裂纹,在刷子或卷轴中;
(b) 多轮或单轮线,包装:
(一) 十字架的刷子或卷轴;或
(二) 载体上的伤口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表明其在纺织工业中的用途(例如,在大鳕鱼、躯干弹匣和弹池、锥形螺旋桨或脊柱上或刺绣机用茧的形式)。
正确的编码请在HS编码检索中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