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16 80 — 挂车及半挂车;其他非机械驱动车辆;其零件:其他车辆
挂车及半挂车;其他非机械驱动车辆;其零件:其他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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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 8716 的注释 5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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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6 挂车及半挂车;其他非机械驱动车辆;其零件:8716 10 – 供居住或野营用厢式挂车及半挂车 8716 20 – 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 – 其他货运挂车及半挂车:8716 31 – – 罐式挂车及罐式半挂车 8716 39 – – 其他 8716 40 – 其他挂车及半挂车 8716 80 – 其他车辆 8716 90 – 零件
本品目包括一类非机械车辆(上述品目中提及的车辆除外),其车轮为一个或多个,并为货物运输或人员运输而制造。 它还包括没有安装轮子的非机械车辆(如雪橇,木轨上移动的特殊雪橇). 本方向的车辆设计由其他车辆(牵引车,卡车,拖拉机,摩托车,双轮自行车等)牵引,手推或牵引,脚推,或牵引马力。本品目涵盖:(A) 拖车和半拖车。 为本品目的目的,“拖车”和“半拖车”一词系指仅打算通过特殊牵引耦合装置(无论是否自动)与另一车辆连接的车辆(摩托车车厢除外)。 本目中最重要的拖车和属于本目的半拖车类型是设计与机动车配套使用的拖车。通常情况下,拖车有两对或更多的轮子,并安装在旋转前轮上的牵引耦合装置,以控制这些车辆。 半拖车只有后轮,它们的前端位于牵引车的平台上,通过特殊的牵引耦合装置与之连接。在以下解释中,“拖车”一词也指半拖车。 其中的拖车包括:(1) 用于住宿或汽车旅游的拖车拖车(住宅拖车)。 (2)自装农用拖车,装有自动装载装置,可能还用于饲料切削,玉米茎等。本品目不包括装有永久挂载的收割设备的自装拖车,用于割草、切割和运输草药、玉米等(品目8433)。 (3)运输各种货物的自卸拖车(饲料,粪肥等),可移动地板卸货;此类车辆可装有邪恶装置(磨粪,饲料等装置),以适应用作粪肥散货机,饲料车体或运输根作物的拖车. (4)运输货物的其他拖车,如:(a)罐装拖车(无论是否有泵);(b)农业拖车、公共工程拖车等(无论车体是否倾覆);(c)冷藏或同质拖车,用于运输易腐货物;
(d) 搬家用挂车;(e) 运输牲畜、汽车、自行车等的单层或双层挂车;(f) 适于运输特定货物(例如,平板玻璃)的挂车;(g)「公路—铁路」(联运)挂车(主要设计用作公路挂车,但其结构使其能由装有导轨的专用铁道货车运载);(h) 装有钢轨、用于经公路运输铁道货车的挂车;(ij) 带下沉式车架及装载斜坡板、用于运输重型机器(坦克、起重机、推土机、电力变压器等)的挂车;(k) 两轮或四轮的独立运木台车;(l) 运木材挂车;(m) 由自行车或摩托车牵引的小型挂车。(5) 其他挂车,例如:(a) 专门设计用于载人的汽车挂车;(b) 集市用的居住车(品目 9508 的除外);(c) 展览挂车;(d) 图书馆挂车。(B) 用手或脚推动的车辆。这类货品包括:(1) 各种载货车辆及手推车,包括专门设计用于特定行业(纺织或陶瓷工业、乳品厂等)的车辆。(2) 独轮手推车、行李车、料斗车及翻斗车。(3) 火车站使用的食品车、餐饮车(品目 9403 的除外)。(4) 手拉车,例如,垃圾清运车。(5) 人力车。(6) 冰淇淋小贩用的小型隔热车。(7) 各种商店购物车。这类轻便车辆有时装有充气轮胎。(8) 山区运送木柴用的(手拉)雪橇。(9) 脚蹬雪橇,靠乘者用脚蹬压积雪地面推动,特别用于亚北极地区运送人员。
本品目不包括:(a)称为「助行车」的矫形助行器,一般由装在三个或四个轮子(其中部分或全部轮子可以转向)上的金属管架、把手及手闸构成(品目 9021);(b)商店使用的、用编结材料、金属等制成的无底盘小型带轮容器(例如,带轮提篮),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C)畜力车。本类包括:(1)礼仪用(仪式用)马车、双座轿式马车、四轮折篷马车、敞篷马车、活篷马车。(2)灵车。(3)双轮轻便马车。(4)公园、广场等处使用的由驴或矮种马拉的儿童车。(5)各种送货车;搬家车。(6)各种大车,包括倾卸车。(7)雪橇。装有机械等的车辆 由固定装有设备或器具的车辆构成的组合机器,应按整机的主要功能归类。因此,本品目包括其功能由车辆本身决定的组合机器。另一方面,其功能由所装设备或器具决定的组合机器不归入本品目。由此可见:(I)装有罐体的货车、手推车或挂车,不论是否另装有注入或排空用的泵,均归入本品目。(II)例如,下列货品不归入本品目,而归入有关机器或设备的相应品目:(a)装在手推车、畜力车或挂车上的品目 8424 的喷雾器具;(b)装在简单轮式底盘上、供牵引的设备及器具,例如,移动式泵及压缩机(品目 8413 或 8414)以及移动式起重机及梯子(品目 8426 或 8428);(c)拖挂式混凝土搅拌机(品目 8474)。零件 本品目还包括上述车辆的零件,但这些零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i)必须能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这类车辆;以及
(二) 第十七节的说明(见有关一般规定)不应排除这些限制。 本品目的部分内容包括:(1)底盘及其组成部分(支架,横杠等). (2)轴(桥). (3) 尸体及其零件。 (4)木头或钢轮及其零部件,包括配备轮胎的轮子. (5) 耦合装置。 (6) 刹车及其部件。 (7) 沙夫茨、俄格布利和类似部分。 冬季运动器材,如托博干,波布雪橇等,不列入本科目(品目9506).
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建议通过的正式文本
第 87 章注释 —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或电车道车辆除外 14 项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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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章不包括专门为铁路运行设计的铁路或有轨电车车辆。
2. 国家 为本章的目的,“运输工具”是指主要为运输或推动另一车辆、器具或载荷而建造的车辆,而不论它们是否载有与主要使用拖拉机有关的运输工具、种子、化肥或其他货物的辅助规定。 为8701号机头的拖拉机装配而设计的机器和工作工具,即使与拖拉机一起展示,也仍然按各自的品目分类,不论是否安装在拖拉机上。
3. 装有驾驶室的汽车底盘属于8702至品目8704,而不是品目8706。
4. 品目8712包括所有儿童自行车。 其他儿童周期为9503。
子目注释
机器翻译。原文为欧亚经济联盟税则的俄文本,海关依据的正是该文本;本译文仅供理解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1. 子目8708 22包括:
(a) 前挡风玻璃、后窗和其他框式窗;
(b) 前挡风玻璃、后窗和其他窗户,不论是否装框,装有暖气或其他电气或电子装置;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8701至品目8705的机动车。
欧亚经济联盟补充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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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8701、8702、8703、8704、8705和品目8716,“在役”一词适用于已使用3年或3年以上的车辆,而不论机动车的里程如何。
在未书面确认放行时间,即车辆制造日期的情况下,放行年份由车辆识别号规定的制造代号确定,而全年放行时间则从制造年份的7月1日起计算。
2. 为品目8702和8703的目的,“专为医疗目的设计的车辆”一词系指带有特殊标记、装有运送病人的担架的可听和轻信号设备、运输期间固定担架的装置以及确保病人在其中安装的担架上运输的机动车辆。
3. 本章欧亚经济联盟第6号补充说明及品目8704中,"车辆总质量"一词,是指由制造商指定为最大设计车辆质量等于车辆自身质量,最大载荷质量,驾驶员质量和满燃料箱质量之和的公路质量。
4. 为子目8716 39 300 1 8716 39 500 2 8716 39 800 3 和 8716 39 800 6的目的,“总质量”一词是指由制造商指定为半拖车或拖车最大设计质量,等于半拖车或拖车适当质量和最大载重之和的公路质量。
5.本章中的"生态类",是指根据有害(污染)物质排放水平对机动车进行定性的分类代码,有害(污染)物质是内燃机的废气和含有有害(污染)物质(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机动车燃料蒸发。
6. 品目8703中的“公路车辆”一词是指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机动车辆:
(a) 车辆总重量不足5000公斤;
(b) 一个封闭的室内空间包括一个司机区,一个或两个乘客连带司机(第1区),以及一个既可以用来运送人员和货物的区域(第2区);
(c) 两个区域都配有固定锚地和装置,为每个人安装座位和安全装置,座位可以固定、折叠或移动;
(d) the number of seats that can be installed in two zones shall allow the carriage of no more than 9 persons, including the driver;
(e) 第2区的侧墙装有窗户;
(f) 第2区至少有一扇门,设有窗户、侧墙或后部;
(g) 车辆制造商提供的地面清关(包括可调整的)不少于210毫米;
(h) 有可切换为两轮或不可切换的全轮驱动器。
7. For subheadings 8703 21 109 1, 8703 40 109 1, 8703 40 109 2, 8703 60 109 1, 8703 60 109 2:
(а) термин «моторные транспортные средства повышенной проходимости» применяется к моторным транспортным средствам, не предназначенным для движения по дорогам общего пользования;
(b) “越野轮胎”一词是指在驾驶越野时额定压力不超过100千帕的轮胎,其胎面图案由同样或不同构型的轨迹组成,由轮尾分开。
8. 在本章中,任何提及“电力发动机”之处也适用于若干电力发动机。
9. In this chapter, the term "maximum 30-minute power of an electric motor" means the maximum load power that an electric motor can continuously provide for a 30-minute time period specified in the vehicle type approval. If there are several electric motors in a motor vehicle that drive it, their maximum 30-minute power is added.
10个为品目8703 80 000 3和8703 80 000 5的目的,“M1或M1G类别的客车”是指用于载客并具有下列特性的机动车辆:除了驾驶座,不超过8个座位。机动车的类别应当在车型批准书中注明。
实际办理情况
欧亚经济联盟统一登记册中子目8716 80的有效文件:合格证书23份,合格声明410份。
- 按技术法规
- ТР ТС 010/2011389ТР ТС 020/201156ТР ТС 004/201115ТР ТС 025/201211ТР ТС 012/20116
- 合格评定模式
- 1д3722д301с153с63д3模式编号后的字母表示形式:认证或合格声明。
- 最常见的认证机构
- РУП «Белорус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институт метрологии»ОС «Бишкек Стандарт»НП РУП «Белорус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институт стандартизации и сертификации»
- 欧亚经济联盟以外的制造商
- 中国226土耳其17德国14意大利12荷兰4波兰4
正确的编码请在HS编码检索中查找。